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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
一、售电公司及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资质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贵州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业务范围含售电的)。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资产条件: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人员条件:
(1)售电公司拥有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企业正式员工中电力方面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30%;
(3)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拥有电力方面中高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至少两名;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2 名电力方面高级职称和5 名电力方面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 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电力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要求的调度人员和维修人员。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4.经营场所:
(1)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
5.信用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2)售电企业持股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须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二)电力用户
(三)发电企业
交易品种
(一)全部交易品种 1.电力直接交易 (1)省内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2)省内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 (3)省内月度挂牌直接交易 2.跨省跨区域交易 3.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4.电量互保交易 5.省内水火发电权交易 (六)专场交易 (七)现场及辅助服务交易 (二)已开展交易品种 1.省内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2.省内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 3.省内月度挂牌直接交易 4.云贵水火置换交易 交易电价
贵州售电偏差考核制度